控股股东减持的原因主要如下: 1、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前景不看好; 2、公司内部的领导权力的转移; 3、发现新的其他投资项目,急需资金;等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与股东减持规定的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
减持股份是指股份公司股票(包括上市股票、上柜股票、兴柜股票)的持有者对所持有的股票部分进行转卖,减少对该公司的控股权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
减持股份是指股份公司股票(包括上市股票、上柜股票、兴柜股票)的持有者对所持有的股票部分进行转卖,减少对该公司的控股权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
减持股份是指股份公司股票(包括上市股票、上柜股票、兴柜股票)的持有者对所持有的股票部分进行转卖,减少对该公司的控股权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
减持股份是指股份公司股票(包括上市股票、上柜股票、兴柜股票)的持有者对所持有的股票部分进行转卖,减少对该公司的控股权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
减持股份是指股份公司股票(包括上市股票、上柜股票、兴柜股票)的持有者对所持有的股票部分进行转卖,减少对该公司的控股权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规定:1、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般要求两年以上才能减持。2、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3、持股5%以上的股东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4、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