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贪念,贵州一年轻小伙吴某超拉姐姐下水出借银行卡牟利,不仅自己身陷囹圄还把姐姐拉下水。5月21日下午,年仅18岁的吴某超来到南安市公安局梅山派出所投案自首,供述自己出借姐姐名下的银行卡帮助他人洗钱的违法犯罪事实。
出借银行卡洗钱是违法行为,是属于共同犯罪的,按照洗钱罪的规定进行判刑,没收实施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明知对方是在洗钱的情况下,将银行卡借给洗钱者的,是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按洗钱罪的规定进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