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后多久住酒店不用查?警察不会专门去查你住酒店的,只要你按照规定登记了,然后没有做违法的事情,就没有什么的。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判决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请求执行民事判决书的期限是二年。
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之后,需要尽快重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在离监前,会有出监教育,时间一般是3个月,出监教育一般包括思想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就业推荐、模拟回归社会、警官个别谈话、回归宣誓词。所以在出监之前,服刑人员会对社会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但是,出监之后还是有许多事情需要自己关注并及时处理,才能让自己更快更好地适应社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恢复社会身份。 服刑期间,服刑人员的户籍系统是锁定的,出狱后要在社会上正常活动,必然要先恢复社会身份。
视具体情况定。判刑3年,可以减刑。法律规定法定减刑不能超过一半,3年就是一年半,根据一般情况,减刑很少能减到一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罚是刑事责任,还款是民事责任,只要有偿还能力当然要还。但如在判决前还,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在判决后服刑期间可能作为有悔罪表现的依据,与其他情节相结合,对是否减刑产生影响。
最少六年,最多十二年。在服刑期间认真悔罪,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没有再犯罪危险性的可以争取减刑、假释,但是实际服刑期间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即最少需要服刑六年。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判刑五年如果减刑的最快两年半可以出来。因为法律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所以五年刑期的一般就是两年半,最快两年半可以出来。对于表现好,积极服从管理,好好改造的犯罪分子,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快一年九个月就可以出狱。对于表现好,积极服从管理,好好改造的犯罪分子,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一般情况下,服刑期不能少于原刑期的一半,具体多少时间要看他的表现和实际减刑情况,但是正常情况下没有特殊关系的情况下,至少也要七八年才能出来。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