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出租车的规定
一、我国出租车行业管理体制与运营模式
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出租车运营模式主要有两种:公司制经营模式与挂靠制经营模
式。
(1)公司制经营模式,即是出租车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属于出租车公司,按照《公司法》
运作的实体化公司。出租车司机通过缴纳承包费获得对出租车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出租车公司与司机形成了不同于一般标准劳动关系的特殊劳动关系。即出租车司机要与公司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营运任务承包书》,另一份是《劳动合同》。使得原来仅依承包合同维系的司机与公司的承包关系变为手执两份合同一-劳动合同和承包
合同。
(2)挂靠制经营模式,在全国很普遍,可分两类。一类是公司拥有出租车经营权,名
义上拥有车辆产权,实际上由司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经营,出租车公司将获取高价经营权的成本转嫁到司机身上。另一类是个体化经营者的挂靠。这主要源于出租车管理部门为了管理上的便利,要求拥有出租车经营权、所有权、使用权的个体化经营者,挂靠在某出租车公司。挂靠人每月向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公司只起到挂靠人与政府出租车管理部门的事务往来的桥梁作用,实质上这类出租车公司起的是中介作用。
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具体对某个行业(出租车)的工作时间做出具体的规定,所有劳动者都是适用我国的《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的;
出租车行业由于其特殊性,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是可以制订适合本行业的作息时间的(本法第39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