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对股东未出资的认定,主要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出资。具体内容是,通常要求股东或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出资已经到位,若无法提供有关的证据,则认定为未实际出资。
交款人与出资人不一致,账务上不能显示出资人出资。交款人将款转到出资人名下,再转入注册登记的公司账上。缴是无条件的受制于人;交是义务交纳。会计制度改革以前所有的纳税交款、行政事业交款等均用的是“缴”字,到银行或者企业间经济来往用的是“交”字。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除此之外都不可以。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遵循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效力范围只局限于其双方,不具有对抗性
出资少的不可以多占股份。 出资少股份多的这种情形是不合理的,股份的多少,取决于协议,要看合伙人的股权分配,股份的比例就是按照出资比例算的。各个股东的出资比例和出资金额没有限制,由股东自行协商,以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形式体现。
股东可在章程中对股权比例另行约定,无需与出资比例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