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业主有违建已过户的,可以要求原业主将违建部分拆除,恢复建筑原来的样子。因为违建属于原业主的问题,其有相关的配合义务,同时也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若是原业主不想承担责任的话,作为买方完全可以搜集证据起诉对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有关部门要求拆除的,上一任违建现任业主不应该负责。如果政府要拆除违建,现任业主要配合拆除违建,不得阻碍。
协议离婚后出现了问题的处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民法典》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三龄二历一身份出问题的解决方式如下: 1、完善档案管理体系,完善档案管理体系有助于确保“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工作的客观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在制度方面,要将档案审核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个人,“三龄两历一身份”的审核认定关乎着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信息的审核中,要建立责任追查制度,并落实到个人,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的情况; 2、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可以保证“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工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造假情况的发生; 3、加大对造假行为的惩罚力度,档案造假成本低的现象十分普遍,是由于监督体系不完善,惩罚力度不够,使干部存有侥幸心理,对档案进行造假。因此一经发现有造假情况,必须严厉惩治,更要追究默许、参与和帮助造假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4、各组织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在“三龄两历一身份”的造假时,经常会出现“团伙作案”的情况,此时需要各组织和部门有着良好的沟通制度,在责任认定时要明确各个单位担负的责任,在发生档案疑似造假时,各组织之间要积极配合,对不配合工作和推诿的人员,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不留监督死角。同时要尽量减少档案流通的环节,进一步缩减造假的空间; 5、审核过程透明化、数字化,在进行“三龄两历一身份”的审核认定工作时,要做到足够透明化,在进行干部任前审核时,对干部的档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审核过程要逐渐实现数字化,电子档案是未来的趋势,各部门应努力推进电子化档案的建设。有助于不同部门之间的档案流通,也减少了审核人员的工作环节和工作量,进一步缩减了造假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