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按共同共有的标准进行判决。 协议是处理财产的先行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对其财产达不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 判决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且处理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前的财产、同居中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各自的收入,不能作为处理的标的。
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一方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此时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要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另外,提出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也就给对方转移财产创造了时机
根据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规定中,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婚后夫妻双方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对夫妻共同财产即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
离婚后可以重新分割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时,未对婚姻续存期间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双方可协议分割或通过法院诉讼分割; 2、离婚时,一方隐瞒或藏匿婚姻期间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离婚后被对方查获,对方可通过法院诉讼要求重新分割; 3、离婚时,双方已经协商分割财产,离婚后,一方提出重新分割财产的要求,如对方同意,可重新分割,但对方若不同意,则不能重新分割。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分割房产的问题有以下处理办法: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一方或婚后办理了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的。 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2、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结婚前,父
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在离婚领取离婚证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对于以下情况,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 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3、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实际中,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有异议的,可以反悔但分割的必须是共同财产: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发现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去法院起诉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不管是重新分割财产还是再次分割财产,必须是以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未达成协议离婚,一方可以去起诉离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请求分割财产,但是需要在满足特定的情况。所谓的特殊情况包括: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危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的。 此时的重大疾病包括为需要长时间治疗,相关费用巨大的疾病,比如糖尿病、肿瘤、脊髓灰质炎麻风病、结核病等,以及直接
1、如果拆迁的房屋系私房,那么拆迁安置中的房屋补偿款就是原私有房屋的转化形式,仍然属于原房屋的产权人所有,但是对于其他形式的补贴或者费用,按照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拆迁款系基于拆迁人是同住人身份而获得的补偿安置款,其性质上应当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补偿,并非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因此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拆迁款的形式,主要看公有住房是否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前购买的保险应当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不予分割。但是在生活中,因为所购买的保险的缴费时间跨度较长,存在婚后亦有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情况。 一般来说,由于该保险合同订立于婚前,购买保险一方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个债务虽延续至婚后继续支付,由于合同的相对性,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而非共同债务。有鉴于此,配偶一方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