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一点:因为分居为夫妻之间的私事,外部的证据的证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证据,法院也未必一定会采纳。因此,对于那些试图通过“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而离婚的人,如果还没有分居,最好还是放弃,而转为直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以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时法院通常会判决离婚。
范本如下: 离婚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年×××月×××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无业,现住山东省×××市×××号,联系电话:×××。 被告:×××,男,×××年×××月×××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现住河北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令女儿归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三、判令被告协助原告每年六次不定时地探望女儿或带女儿外出游玩;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竹山县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 原告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结婚两年后,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等原因,双方经常吵架,同时原告与被告现已分居两年。为此,原告与被告从×××年×××月×××日起一直分居到现在,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在此期间,双方多次协议离婚未果。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为早日解除双方之间的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现在很多人认为两个人想离婚,只要分居满两年就会自动离婚,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该种观点是源于对《民法典》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感情不和离婚的,只有两种方式: 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并对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协商不成的,则选择另一种方式,即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孩子抚养权和财产等项目作出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