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分摊: 1、先以合伙企业承担债务。 2、不足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
1、先以合伙企业承担债务;2、不足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先以合伙企业承担债务。 2、不足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