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据此,分支机构的侵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据此,分支机构的侵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据此,分支机构的侵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据此,分支机构的侵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据此,分支机构的侵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