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如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的。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申诉可以由律师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申诉具有以下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是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申诉书本人不签字不可以,必须要本人签字。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
刑事申诉复查规定是: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拟定提纲进行补充调查,办理完毕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件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属于。就申诉行为本身而言,属于刑事诉讼程序范围,申诉及受理、再审都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期限一般是2年。刑罚执行完毕后,被告人最迟不能超过2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要受理案件。 情形如下: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原审被告人三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没有受理的。
检察院应当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的情形是: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