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述材料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但自述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要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基于立法的统一性,三部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理解应当是统一的。 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证据的特征为: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刑事证据具有关联性,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刑事证据具有合法性,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刑事证据包括: (1)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以及三者组合体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表现形式为书面、口头、音像资料。 (4)被害人陈述,在被害人是单位的情况下,由于单位缺乏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能力,故通常都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代替单位向司法机关做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