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是: 1、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对个别的单位犯罪未采用双罚制,而实行了代罚制,即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
有下列处罚: 1.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38条,管制的期限,
刑事责任缓刑1年案底是不能撤销。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刑事责任是: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 还要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即还要对其他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2、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即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聚众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 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
少年犯罪: 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精神病人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
(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失信被执行人如果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除了以上所说的限制外,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老赖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可判七年。 【法律依据】《刑法》
不给抚养费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随意殴打他人、追逐、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并情节恶劣的; 或破坏社会秩序行的,可构成寻衅滋事罪,犯寻衅滋事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