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溯及力,亦称刑法的追溯效力。指新颁布的刑事法律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犯罪行为的适用。 可以适用的,新律即有溯及力,否则即无溯及力,各国解决溯及力问题,主要采用以下几个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中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溯及力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会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行为时定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并且还在新法规定的追诉期内的,则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如果新法认为不是犯重或者处罚较轻的,则适用新法。但是对于在新法生效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该判决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从旧兼从轻原则不适用于以前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