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