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取消视同缴费是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第三项,劳动者被判刑的,判刑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计算,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与刑满释放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