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特征: 1.别除权是对破产人之财产行使的权利。 2.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3.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 4.除破产法另有规定者外,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原则上是依担保法确定的,即包括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如有别除权人支付的担保物保管费用亦应包括在内,但原则上限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者),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别除权不需要申报债权。 别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
别除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区别: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