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有 (1)国务院各部、委;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 (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行政规章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依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税收法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暂行条例(规定),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3、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仅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6、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 7、此外,各级政府及其税收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虽不属于上述的税法,但具有普遍强制力,因此,可视为“准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