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户口本需要: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结婚证或离婚证。3、子女的出生证。4、房产证。5、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属本单位员工的证明材料。6、单位出具的集体户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7、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8、收养证或解除收养的证明材料。9、申请人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一张。如果是农业户口,应当进行户口簿分户,首先需要在基层村委开具同意分户的证明,再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结婚证等相关有效证件,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待派出所经同意后直接进行分户手续。如果非农业户口,应当凭房产证明、身份证和结婚证以及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同意后才能直接办理分户手续。
新生孩子上户口需要的证件包括: 结婚证、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其父或其母的户口簿以及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新生儿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带齐上述材料,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入户。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