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选择补或续交社保。补交有时间要求,一般可以补交3到5年的社保相关费用。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因此,养老保险可以选择补,或者不补均可,只要交足最低15年即可.而医疗保险自停交之日起有三个月缓冲期,定期交纳相关待遇不受影响,否则就需要重新累计交纳年限,且不享受医疗报销.一般补交存在滞纳金的收取,为千分之2每天计算。 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有几个月没有正常缴纳,之后又将这些月份的社保补缴上。一般是指当人们想要买房、落户、办理退休等需求时,发现社保累计缴纳时间没有达到享受相应待遇的要求,从而需要补缴之前没有交到月份的社保,以确保可以享有相应的社保权益。补缴社保,一般是针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参保(补缴);在男60以下。女:50岁以下,社保满15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所以,你知道五险一金断了应该怎么办了吗!
法院判完要不出钱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扣留提取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所以,如果法院判完要不出钱,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死后社保自动注销,其中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是可以被继承的,且会给家属丧葬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国外买的手表入关时被海关扣下了后应当依法缴纳关税,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发还扣留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原单位不给转出社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社会保险中断后可以补缴,补缴之后可以在新单位继续购买。由于劳动争议和原单位中断劳动合同,首先在4月30日之前,保险费用原单位都必须交齐,但是4月30日之后,如果没有继续交费,会造成保险中断。如果企业有安装CA系统的,直接在网络CA系统上办理减员手续即可,不需要到市社保中心现场办理。)办结社会保险减员手续后,可由新的单位办理增员接续社会保险。如果原单位未办理医保减员手续则医保费仍由原单位缴纳;具体事宜所在企业的经办携带相关材料与医保中心单位参保管理科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肯定是没有办法转移的,当然存在两份劳动合同关系的话,也是一个不合理的现象。因为即使你存在两份劳动合同关系,而且购买了两份社保,对你来说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重复交费的这部分社保是要退还给你本人的,不可以享受重复缴费的这个待遇;而且一旦出现重复交费的话,在社保转移的过程中也是没有办法正常转移的,必须将重复参保的这部分费用退还给你本人之后才能做正常的一个社保转移,才能够累计合并计算的缴费年限。所以想要转移个人社保,首先要做的就是要离职,因为只有离职之后才能够办理这个社保的转移,而且在离职当月很有可能你所在的单位,还会给继续缴纳社保,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当月15号以后离职,那么原单位都要给员工缴纳社保;当然在当月15号之前离职,那么单位是没有必要给员工缴纳社保了,所以说,是下半月离职的话,那么就意味着这个月的社保还是正常缴纳,只能等到第二个月,才能够进行社保的转移工作,因为在缴状态是没有办法进行转移的。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派出所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我国调解方式主要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1)法院调解,即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2)行政调解,即在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3)仲裁庭调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的调解。(4)群众调解,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不同于和解。 综上所述,你知道派出所调解不成的,应该怎么办了吗!
去澳门工作,社保封存,由于社保是累计计算缴纳年限的,等从澳门回来工作后,再缴纳。之前在内地缴纳的社保可以封存,回来工作时可以继续缴纳,也可以每月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只有连续缴纳一定期限以后退休才能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适用本办法。《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一)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二)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地:(一)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二)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但在曾参保地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在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三)参保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及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可选择在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按照该地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参保人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按规
当事人可以持双方约定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婚后财产进行确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法院判决后,一方仍然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另一方可通过执行程序办理过户。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时充分准备有关双方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或相关材料,在案件审结后要等待案件生效。确认该案生效后再去相关法院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部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即可去房管部门进行房屋产权过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在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债务时,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还款,也有权要求担保人还款。具体还款顺序,按保证责任的不同而有如下区别: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出借人不得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欠款。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如果超出合同面积,在面积3%以内的部分由买方补齐,超出部分由卖方承担,如果面积低于合同,则卖方以实际面积差来进行赔偿。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