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出生证,可以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派出所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再办理出生公证。
非婚生子女办理出生公证的,需去要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涉外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办理出生公证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需原件); 2、亲子鉴定报告; 3、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需要原件); 4、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材料(出生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6、对于查找不到生父的,可按司法部于2011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第九式 出生公证书格式”的规定,“申请人的父母一般应为生父、生母,生父或者生母不详的可予以注明”。 7、加贴照片:美国、法国、泰国、哥伦比亚国家需提供当事人个人2寸近照。 8、国内出生,现已出镜,需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户籍注销证明、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出生公证所需资料为:(一)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三)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出生事实的信函。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3)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