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直接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应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主张该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直接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应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主张该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
加付赔偿金是指除了需要履行本来需要履行的义务外,还需另外支付赔偿金。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费或补偿金的,经劳动行政单位责令限期支付,仍然逾期不支付的,除需要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外,还需另行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