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区别如下:1、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2、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
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不是劳务外包,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更多崇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劳务派遣则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劳务外包是同工同酬。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不违规。一般的大型国有企业都是外包的,只要履行了一定的手续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
可以的。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民法典。2.劳务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4.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5.违法的后果不同。
可以的。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很多劳动者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看作是一样的,但实际上两者之间有很大区别。 1、两者适用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在工作过程中,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外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发包方对劳动者基本不承担责任。 2、两者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不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主要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要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务外包中的劳动者,主要由承包方直接管理,发包方不得直接管理劳动者。 这一点,是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核心区别,劳务外包中,发包方的要求和指令应下达给承包方,而不是劳动者。 3、两者用工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劳动用工方式,用工单位作为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需承担一定的用工风险。劳务外包中,发包方与承包方自行承担各自的用工风险,各自的用工风险完全隔离,也就是说承包方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方无关。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在于,用工单位或发包方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很多劳动者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看作是一样的,但实际上两者之间有很大区别。 1、两者适用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在工作过程中,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外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发包方对劳动者基本不承担责任。 2、两者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不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主要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要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务外包中的劳动者,主要由承包方直接管理,发包方不得直接管理劳动者。 这一点,是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核心区别,劳务外包中,发包方的要求和指令应下达给承包方,而不是劳动者。 3、两者用工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劳动用工方式,用工单位作为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需承担一定的用工风险。劳务外包中,发包方与承包方自行承担各自的用工风险,各自的用工风险完全隔离,也就是说承包方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方无关。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在于,用工单位或发包方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