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区别
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区别如下:
1、用工主体。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体双方之间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和安排。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虽然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是该管理更侧重于在提供劳务时的安排。
3、国家干预性程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由劳动合同确定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以强制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工作时间、解除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务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体现意思自治,主要根据双方的协商签订合同。
4、法律救济途径。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专门的处理机制。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为普通民事纠纷,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那么因劳动用工产生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
劳动纠纷可以按照下列方法来处理:
1、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区别是比较大,这也就提醒了我们,在找工作时一定要和对方明确用工方式,产生纠纷的,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