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 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事高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等行为。
合同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都是一个时间,就是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就是落款时间。特殊情况下,两者不一致:合同签订日期就是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日期是双方规定的一个具体时间,或者什么条件完成的情况下生效。
合同履行方式,是完成合同义务的方法,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 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根据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关系,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民法典明确规定代理的分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3、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疫苗管理法立法目的包括:加强疫苗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规范预防接种,促进疫苗行业发展,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
非法集资活动一般说来有四大基本特征: 1、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2、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卫生监督协管的服务内容包括定期进行卫生巡查,对有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进行教育,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 具体内容如下: 1、定期进行卫生巡查,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健康事件,发现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异常情况,以及可疑传染病患者和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液等相关信息,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调查; 2、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对其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咨询,指导; 3、开展食品安全、饮水安全、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与卫生知识宣传,协助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在民事生活中,发生民事侵权行为或者是违约行为等,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 (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三)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四)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五)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六)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七)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档案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档案事务中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对法定档案及其相关的国家和社会利益构成危害,为档案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根据我国《档案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