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三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三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代销、包销证
证券的承销期限是承销协议中的必备条款。证券承销的期限是法定期限,证券法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对投资者来说,是否决定购买某种证券,购买多少证券,都要有一个对该公司了解的过程,同时,准备资金也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因此,时间不能太短,对于证券发行来说,要把证券发行出去,也需要时间。但是,如果证券承销期过长,不利于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公司迅速筹集资金,也影响到进行公司设立的下一步行动。因此,限定一个适当期限承销证券是很必要的。证券代销的特点是:(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