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康复和社区戒毒的区别包括以下内容: (1)社区康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戒毒后续跟进服务措施,采用带有强制性的责令手段进行后续照顾,以期防止复吸; (2)期限不同,社区戒毒时间为三年,社区康复为不超过三年; (3)对象不同,社区戒毒的对象是戒毒成瘾人员,社区康复的对象是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与犯罪性质无关。 2.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体,但不一定都有侵害的对象。也就是说: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3.犯罪一般是通过侵害犯罪对象来破坏犯罪客体。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5.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形式,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内在本质。犯罪侵害犯罪客体是必须的,侵害犯罪对象是常有的。犯罪客体是内在本质的论述,犯罪对象是具体外在表象。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一般会有以下的2个区别: 1、概念不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通常是指,法律规定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通常会出现在行政、民事领域,如果行为人做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那么该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相对的概念; 2、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源流不同。
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2、权利不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 3、义务不同: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保证金只能够保证合同的正常进行,履约金的手续简单。 合同履约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它不是法定的债务担保方式,其性质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据,跟履约保证金类似。履约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解约保证金是指双方当事人为防止单方擅自毁约解除合同,双方约定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为合同解除时的担保,单方解除合同将向对方支付保证金。
第一,应征对象。直招士官必须为大学生毕业生,可以是大专毕业生,也可以是本科毕业生。如果大学生没有毕业,不能应征直招士官;而定向培养士官是普通高中毕业生。 第二,年龄限制。由于直招士官是大学毕业生,所以参军时往往年龄比较大,即便18岁上大学,本科四年毕业就22岁了,所以规定直招士官的年龄不得超过24岁周岁(男性)或23周岁(女性);而定向培养士官为高中毕业生,年龄较小,规定不得超过20周岁(男女)。 第三,学习训练氛围。直招士官的对象为高校毕业生,在他们成为直招士官之前,跟其他大学生没什么区别,在学校以学习为主,几乎不会涉及任何军事训练;定向培养士官其实就相当于小型版的国防生,他们所学的专业跟部队所需专业对口,毕业后就能分配到相应的部队,而且在校期间穿军装,日常生活以学习和训练为主。
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刑事拘留。刑事强制措施与刑事拘留是包含关系,刑事强制措施包含刑事拘留、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拘留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者这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其它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土地出让和转让的区别如下: 1、出让主体为国有土地所有者,转让主体为国有土地使用者; 2、出让为他物权设定,转让为他物权转移; 3、出让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须经申请、审批、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4、出让为一级市场,转让为二级市场; 5、出让涉及的费用主要是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证费,转让涉及的费用主要是税费。
一、概念不同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二、范围不同 1、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2、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