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说所有的医疗争议在被鉴定为“医疗事故”之前,都仅仅只能称之为“医疗争议”或“医疗纠纷”。但是发生医疗争议往往意味着患者的病情进展恶化,甚至残酷的死亡后果已经发生,一般患方家属都会情绪激动,或者陷入茫然无助之中,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暴力维权或者雇请“医闹”等方式都不可取,甚至会给患方引来牢狱之灾,所以此时患方应立即与医院的医患关系协调部门进行沟通。一般来说正规医院也都有相关医患关系处理专
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启动医疗损害鉴定,两种都是技术鉴定,但鉴定机构有所不同,也用以解决不同的问题,前者说明患方走的是行政-刑事查处途径,后者说明患方走的是民事侵权责任主张途径。 先说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
医疗事故赔偿的依据是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是现在患方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人损相关司法解释请求医疗损害赔偿的较多,请求医疗事故赔偿是以前行政调处主导模式下的方式,其鉴定的公正性和赔偿计算细目的合理性,在现在看来已经不尽合理,很少有人主张了。 现在本律师分别讲解一下这两种赔偿模式的计算依据。 先讲医疗事故赔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当考虑下列因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是早先医疗纠纷处置行政化模式下的主要方式。行政调处模式下,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有责任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然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来负责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
医疗事故赔偿流程: 第一步、鉴定医疗事故。 第二步、由医学会给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第三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11项标准计算的医疗事故赔偿基数。 第四步、计算赔偿总额。 第五步、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根据确定的赔偿总额给予赔付。有无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医疗事故过错责任鉴定赔偿责任划分标准是: 1、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为完全责任; 2、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为主要责任;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次要作用为次要责任; 4、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轻微作用为轻微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分级的法律依据有以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