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没有取消。如果危险驾驶行为犯罪情节比较轻或者过了追诉时效等情形的,是可以不起诉的。 “醉驾”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对法益侵害的可能性,相较于具体危险犯,这种法益侵害可能性的程度较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为此检察机关有必要发挥职能引导作用,对“醉驾”案件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根据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车辆种类、车辆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等,评价危险实现的可能性以及主观恶性的大小,准确界定适用不起诉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