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原产地证明商标的规定如下: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原产地证明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2、正式的出口商业发票副本;3、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必须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4、还应提交信用证、合同、提单及报关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