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原产地证明商标的规定如下: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原产地证明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2、正式的出口商业发票副本;3、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必须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4、还应提交信用证、合同、提单及报关单等。
申请注册登记程序: 1.注册登记: 申请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权证明文件及证明货物符合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的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签证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申请单位的印章和申领人员的姓名在申请单位注册时应进行登记。证书申领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申领员证。 2.申请签证: 申请单位应至少在货物出运前3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提交下列文件: (1)一般原产地证申请书一份; (2)缮制正确、清楚并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和加盖公章的一般原产地证一式四份; (3)出口商的商业发票副本一份; (4)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还得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产地名称是指某国的某一个地区或特定地方的,能够体现商品原产于该地区该地区的地理名称构成,并由该地区的地理环境确定的特色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