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选举不是直接选举。按照法律,县长是由县人大选举产生的。是由本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开会选举产生,由乡一级的人民代表投票产生县长,在投票时,候选人的得票数要超过三分之二才可以担任职务。《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县长与县委书记的级别相同,县长属于正县级(正处级)干部,但高配的除外: 1、普通地级市代管县的县委书记是正县处级; 2、如果是由副省级城市代管的县(如大连市长海县、宁波市宁海县),县委书记是副厅局级; 3、如果是直辖市代管的县(如:上海市崇明县、北京市密云县),县委书记则是正厅局级,与普通地级市的市委书记级别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