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意义上讲,offer只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但它对用人单位而言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offer中的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offer的内容履行,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offer发出后,如果劳动者基于充分的信任用人单位,已经为签订劳动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和投入,而因用人单位却不录用了,那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金额,一般会根据实际的损失来考量。
发了offer 公司不可以不录取。 法律理论界倾向按照《民法典》中对于“要约”要素的处理方式来认定offer的法律效力。并且,这种观点也已得到目前已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或判决的支持。 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也就是说,企业发出offer之后,一旦劳动者表示同意,offer的内容就成立了。双方都应该遵守offer的约定,执行offer约定的内容。如果企业反悔的话,造成劳动者信赖利益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企业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