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个人是违法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违法工程转包、分包等行为及相应处罚进行了明确,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将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人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人,与其进行直接协商谈判,对工程建设达成一致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 直接发包简便易行,节省发包费用,但缺乏竞争机制,易滋生腐败。 我国只有少数不适用招标发包的特殊工程,才适用直接发包。 这些特殊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工程项目本身的性质不适宜进行发包,如一些保密工程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等; (2)从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上看,对私人投资建设的工程,采用何种方式发包,法律一般没有必要加以限制,投资人可以自行选择发包方式。 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发包,发包人应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涉及
在我国工程发包需要招投标,不可以直接指定承包人,法律特别规定的项目除外。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拒绝或者采用。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
这个是不可以分包的。 基坑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将非单独立项的基坑工程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行为。 也就是说,发包人将建筑工程的桩基项目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肢解发包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明文规定,桩基施工项目是无法单独进行发包的。 具体说来,桩基的资质归属在地基基础施工作业之范畴内,由此导致了它无法直接进行劳务分包的操作。 我们必须强调的是,只有那些具备与签订该项工作对应的资质条件的企业方能有资格承担此部分的工程承包任务。
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采用公告或邀请书等方式提出项目内容及其条件和要求,约请有兴趣参与竞争的单位按规定条件提出实施计划、方案和价格等,再采用一定的评价方法择优选定承包单位,最后以合同形式委托其完成指定工作的活动。 建筑工程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类。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是《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的发包方式有两种: 招标发包、直接发包。 1、招标发包是指由建设单位设定标的并编制反映其建设内容与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参与竞争,按照特定程序择优选择,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 2、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人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人,与其进行直接协商谈判,对工程建设达成一致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
建筑工程发包的要求如下: 一、发包方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发包方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发包方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工程承包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承包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二、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承包人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