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战因公致残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694元; (二)因战因公致残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155元; (三)因病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17元; (四)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为每人每月13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