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可以认为不属于彩礼。彩礼是以结婚为前提的,彩礼予以返还的依据便是给付彩礼的目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