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实施工程保险所需的费用,包括以各种建筑工程及其在施工过程中的物料、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安装工程中的各种机器、机械设备为保险标的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机器损坏保险等。 按照不同的工程类别,工程保险费取费标准的计算也有所不同。 住宅楼、综合性大楼、商场、旅馆、医院、学校等民用建筑的取费标准一般占建筑工程费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四; 工业厂房、仓库、道路、码头、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等其他建筑的取费标准一般占建筑工程费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六; 农业、工业、机械、电子、电器、纺织、矿山、石油、化学及钢铁工业、钢结构桥梁等安装工程的取费标准占建筑工程费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六。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通常有5个分项费率组成: ①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工地内现存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规定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②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 ③第三者责任费率; ④保证性费率; ⑤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或保费。
特级、一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10%; 二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6%; 三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3%; 四级以下(含四级)工程不另收建筑设计方案费。 民用建筑工程等级表内“大型”一般系指一万平方米以上建筑;“中型”指三千~一万平方米的建筑;“小型”指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建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