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里有两种功能,一是社会保障功能,这部分的钱(养老金、医保之类的)是取不出来的。第二部分是普通银行卡功能,这部分钱相当于电子钱包一类的,应该可以取。具体你可以去社保中心或者相关银行问问。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应追回被挪用的医疗保险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医疗保险基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社保卡是将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集成在一张卡上,持卡人确实可以把社保卡当银行借记卡使用,但是专门用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项目,不得提取现金;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报销。 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一)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二)将患重症的人员临时挂靠,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三)采取欺骗、虚构事实、伪造单据(证明)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对违反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停其3至6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供他人就医、购药的;(二)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凭证就医、购药的;(三)符合出院条件,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后,拒绝出院的;(四)医疗保险凭证遗失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五)采取欺骗、虚构事实、伪造证明(单据)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上述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期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改变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对拒绝接受调查的,可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并视情节停止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服务费用
被继承人死亡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留有余额的,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