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行为都可以举报,包括: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3、利用互联网进行邪教组织活动的; 4、利用互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5、利用互联网建立淫秽色情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组织网上淫秽色情的; 6、利用互联网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 7、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的; 8、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的; 9、利用互联网贩卖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的; 10、利用互联网贩卖居民身份证、假币、假发票、假证,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11、利用互联网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12365是集举报投诉处理、咨询服务、信息传递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是质检系统行政执法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了各地检验检疫和质量监督两局全面加强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应用的新要求,应用于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作为热线服务电话。 投诉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北京市范围内关于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申诉,并负责举报的转办,投诉的处理工作。另外,还开发了产品质量咨询、产品防伪查询的功能。 拨通12365电话后,按照语音提示进行选择。若是手机拨打,则会接通到信号覆盖所在地级市质监局,若用固定电话拨打,则会直接接通所在地市级质监局。 如需投诉或举报,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回答问题,如实说出投诉的对象名称、地址、违法事实、理由及投诉请求,并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电话。
劳动监察受理范围: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12345服务热线各地情况都不同,一般由各地市人民政府设立,所设立的方式不同,一般包括电话12345、网络12345等方式。 12345服务热线一般用于: 1.对行政职能职责、政策规定、办事流程和其他公共服务信息的咨询; 2.对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投诉以及意见和建议; 3.对行政职权范围内非紧急类管理、服务方面提出的求助;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财产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5.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事效率、行政效能方面的表扬。
劳动争议仲裁院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部门。 劳动仲裁院的职能是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一、以下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院的受案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办案程序: 1、受理:申请人向仲裁委书面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 2、申请书副本送达: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答辩: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十日内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 4、答辩书副本送达:仲裁委在收到答辩书后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5、通知开庭: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开庭日期和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6、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举证质证、庭审辩论、当事人最后意见、庭上调解。 7、结案:主要的三种结案形式有和解后申请人撤回申请、仲裁庭调解成功制作并送达调解书、调解无效仲裁庭作出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 8、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院的职能是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以后我们有劳动纠纷的话,可以去这个部门申请救济,您了解了吗?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具体如下: 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劳动调解委员会受理以下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