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 2.本罪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4.本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受贿罪既遂: 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如果是数额巨大的,判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如果是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如果是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中受贿罪立案标准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犯罪事实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不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单位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 1、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对于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按照单位受贿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一)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受贿罪量刑意见中的情节的认定标准为: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