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七十二条 被申请人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清算组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直至诉讼或仲裁终结。
债权人构成受领迟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2、须债务已届履行期;3、须债务人已经履行;4、须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法律依据】《
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其购买的买入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并支付报酬,从而终止行纪合同。委托行纪人购买委托物后,行纪人应当通知委托人领取。在约定的领取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未受领的被申请人财产分配额,清算组应当提存。债权人因自身原因自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
买受人不能拒绝履行受领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提供产品与约定相符,不存在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也不存在超量履行的情形,买受方具有受领标的物的义务,不得
一般来说买受人不能拒绝履行受领义务。买受人就是买方,那么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都有着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买受人可以因为卖方提供的物品的质量不合格拒绝接受,但是不能够完全不履行受领义务,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给卖方带来相关损失买受人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却不予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部门为公证机关。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
买受人下落不明无法按期受领货物,出卖人可以提存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或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致使债务人不能交付标的物,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因此,买受人下落不明无法按期受领货物,出卖人可以提存。
1、自始恶意的受领人的返还责任。 (1)加重的返还责任。恶意受领人应将受领时取得的利益、附加利息一并返还。 (2)受领人的支出费用请求权。 2、嗣后恶意的受领人的返还责任。受领人如果是嗣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欠缺法律上的根据,那么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欠缺法律上的根据之前; 依据《民法典》规定,仅就现存利益负返还义务,若所取得的利益不存在,亦可主张,不负返还责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欠缺法律上的根据之后,才开始承担这条的加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