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
2月10日后企业受疫情影响,工作时间可灵活安排。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月10日后医疗期满的新冠肺炎员工,企业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即使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如果其仍未痊愈尚在患病治疗期间,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2月10日后因疫情影响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可以协商。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法律依据】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
2月10日后因疫情影响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可以降低,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法律依据】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
企业不可以疫情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裁员或解除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对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 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
受疫情影响,借款逾期的,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
受疫情影响,借款逾期的,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
个人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暂无收入的,可以申请延期偿还房贷、信用卡。 根据《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 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
基于疫情防控形势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延长劳动者的复工期限; 非特殊行业用人单位在国务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本单位劳动者假期的; 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相应工资待遇。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