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有以下情形: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可撤销的合同有: 1、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 2、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 (一)效力未定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前效力待定,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前是有效合同; (二)效力未定合同的瑕疵是缔约人缺乏处分能力,可撤销合同的瑕疵是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
在一方当事人结婚并非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婚姻可撤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受胁迫方或者另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在以下情形下,可以撤销合同: 1.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 2.被欺诈签订的合同; 3.受胁迫签订的合同; 4.显示公平签订的合同。
可撤销与效力待定的区别主要是: 1、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经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2、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 3、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一)合同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四)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五) 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如下: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赠予满足条件的是可以撤销的。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可撤销合同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