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法律规定民法典
按照《民法典》第967条的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在合伙主体的规定上,将个人合伙和企业间非法人联营上升到两个以上合伙人,这便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得以囊括,厘清了合伙合同的主体。
从《民法典》和《合伙企业法》规制的对象来看,法律将那些组织性极强的合伙划入到《合伙企业法》调整,将那些组织性较弱的合伙划入《民法典》“合伙合同”中。如在合伙财产归属和债务承担方面,形成组织的合伙,财产归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先承担;未形成组织的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当然这不是说二者没有交集,商事合伙的组织性得以存在的基础也来源于合伙合同。因此,《民法典》第967条属于合伙的一般规定,也准用于商事合伙。另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可以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四章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