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业务合作类合同,首先要审查合作各方是否具有合作的主体资格条件,尤其是对特定的行业如通信类行业,必须经过特定的审批,取得从事该行业的资格,如果不具备这样的资格,可能导致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制度》第二条,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处的政府合同文本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由该处室指定的人员统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