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仲裁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 二、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三、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四、裁决阶段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服合同仲裁是不能起诉的。根据仲裁制度中的“一裁终局制”,仲裁做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上诉,也不能要求再次仲裁。 法律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工程合同仲裁的地点,建设工程合同仲裁地点通常规定在工程所在地,以确保仲裁的明确性和减少地域管辖争议。这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约定的仲裁地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在地。同时,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当事人都有仲裁的意愿,对仲裁的事项进行了约定,并选定了仲裁委员会。 在建设工程合同仲裁中,仲裁机构的选择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的,旨在提供一个公正、高效、专业的纠纷解决平台。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 因此,针对“工程合同仲裁一定要工程所在地吗”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工程合同仲裁通常需要在工程所在地进行。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减少因地域管辖而产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