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收养等与身份有关的协议,应该适用与婚姻、收养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选择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非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根据其性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分则的相关规定;合同编分则部分没有相应规定的,适用合同编总则部分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