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