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被别人撞了,要折旧费不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可知,对于营运车辆,所谓的“误工费”(停运损失)是被支持的;合理的交通费(默认为公共交通费用与打车之间费用的协商价)也是被支持的。上述虽然提及协商推全损,但对于车辆折旧费,却没有提及到。我们姑且简单的认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即不赔车辆折旧费。
上班迟到1分钟是可以根据规定减发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制定用人制度来明确规定迟到后的处罚措施。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