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许可证属于行政处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行为罚是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行为罚亦称能力罚,这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不是,吊销许可证是行政处罚种类的一种。
根据法律规定,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