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被行政拘留,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吸毒成瘾被公安机关予以强制隔离戒毒,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人员是可以开无犯罪记录的。因为吸毒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没有触犯刑法,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是会处以行政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吸毒属于违法,要处于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刑法》没有规定吸毒罪,吸毒没有入刑,也就是吸毒不是犯罪。故可以给有吸毒史的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证明应该由用人单位申请,公安机关不对个人出具。公安部2015年8月22日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上就晒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其中一项就是有关“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
吸毒取保候审的条件,吸毒被抓是治安处罚,不需要取保候审:《刑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综上所述,是否可以取保候审,可以向公安、检察院、法院申请,并根据拘留时的情况决定。
当变更为蓝色关注等级之后,身份证信息才不会报警。 连续接受派出所监督检测三年以上,有相关记录证明,就可以要求派出所开具证明,而后去市禁毒委申请取消动态管控,由黄色管控等级变更为蓝色关注等级,从而取消身份证信息报警措施,如果没有的话,身份证信息报警几乎长期存在的。 根据《上海市禁毒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并及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但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除外: 1、吸毒被查获后,未被认定为吸毒成瘾,自被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2、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3、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自解除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吸毒者一般身体都会有病态出现,毒品会逐步的损害身体的各个器官,长期吸食毒品的人,寿命都会受到影响,不仅仅是身体上,还有精神上的,毒品损伤神经系统,致人出现幻觉幻听等精神障碍,严重的甚至会使人精神异常精神病等。
单独的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会判刑,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一般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被定为非法持有毒品,要看持有毒品的数量而定,轻的三年以下,重的七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如果有购买毒品再转买他人的话,就构成贩卖毒品罪了,轻的三年以下,重的十五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
有吸毒史,三年内不得考驾照,三年后才可以考。 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之一为: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单独的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会判刑,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一般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被定为非法持有毒品,要看持有毒品的数量而定,轻的三年以下,重的七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如果有购买毒品再转买他人的话,就构成贩卖毒品罪了,轻的三年以下,重的十五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
“社会面吸毒史人员是指因为吸毒被抓的人员,只要被抓拘留或者强戒过,就会留下案底,有吸毒史了。 吸毒被抓的影响 1、涉毒被抓案底终身,动态管控全国联网,身份证信息报警被查。 2、连续派出所监督检测三年以上,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可以逐级申请取消管控。 3、管控取消之后,身份证报警也不会被查了,对正常的工作生活影响小很多。 ”
容留他人吸毒如果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的,则不会坐牢。 容留他人吸毒的刑事立案标准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